关于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新规的重要提示


广大经营主体、登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虚假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22日起,我省登记系统已与全国代理人信息系统联网,办理登记业务时将同步进行信息校验。

为确保您顺利办理业务,请关注以下变化:

一、三种情况的办理将受限:

1.未备案的代理人:未在全国系统完成信息填报的,将无法申报登记业务;

2.身份兼任受限: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本人出资设立的企业除外),该限制实行全国联网跨区域核查,不受地域范围约束;

3.联络员须备案:未经备案的登记联络员,无权代表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二、明确禁止登记代理人从事以下行为:

接受虚假材料委托或协助虚假登记;冒用他人名义或提供虚假材料;以代理为名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伪造印章、公文、签名或授权文书。

三、明确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1.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2.从业限制:虚假登记被撤销后,3年内登记机关对于其作为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3.信用惩戒: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失信信息。

4.刑事责任:涉嫌伪造印章或国家机关公文、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洗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所有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录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通过“我要表明代理身份”专栏,完成信息填报和备案,否则将直接影响您的业务办理。

恩施州市场监管局郑重提示:请各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学习遵守,共同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登记环境。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恩施州市场监管局驻市民之家窗口(联系方式:0718-8262929),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