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服务型监管执法的九条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11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服务型监管执法的九条措施》(试行),现就服务型监管执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营主体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州局党组研究决定在恩施州市场监管系统推行服务型监管执法,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措施共九个方面内容,强调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推进服务型监管执法,事前强化咨询指导和风险提示,预防违法行为发生;事中通过规范检查,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推行经济影响评估,降低对经营主体的负面影响;事后通过案件回访,加强帮扶指导,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服务效能。具体解读如下:

(一)制定合规经营指引。是指通过市场监管领域各业务条线分别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内容梳理经营主体高频多发违法违规事项,以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依据、违法责任、合规建议等方面为抓手,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的要求,帮助经营主体提前知晓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点,做好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指引为“镜”,主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从而达到服务靠前、监管向后,精准指导、预防大于惩罚的效果。

(二)建立监管服务团队。是指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将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的业务骨干纳入专家服务团队,并向社会公示团队信息。针对企业在政策理解、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需要的帮助或可能存在的障碍,点对点地提供咨询指导,向企业宣讲政策、了解需求、开展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规范涉企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制度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建立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要求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组织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检查。2024年7月,国家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件明确除根据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监管以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因此,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流程,避免多头检查、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真正实现“无事不扰”。

(四)适度有效监管。是指对经营主体存在的不触及安全底线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采取预警提醒、辅导建议、告诫约谈等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方式,给予经营主体自我纠错的机会,引导其主动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立法精神的体现。这里需注意的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等传统监管手段的关系,行政处罚是刚性措施,行政指导则是柔性办法,两者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即不可偏废,也不可替代,对发现经营主体有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

(五)重大执法案件报告制度。制定该条措施是为了加强对全州重大执法案件的管理,包括对重大执法案件的督办和监督。州局已印发《重大执法案件报告制度》,其中明确了属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情形、报告的形式、时限、内容等要素,重大案件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越级上报或者隐瞒、延误报告。

(六)经济影响评估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涉企的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应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定范围)开展经济影响评估。经济影响评估可以体现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通过对立案、调查、检查、决定、执行、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等行政执法活动各个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受到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执法活动对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时,应当坚持服务大局、平等保护、依法评估、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全面推行“三书同达”。是指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积极宣传信用修复政策,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及时修复失信行为,最大力度帮助经营主体减少因行政处罚带来的“失信”成本,同时针对违法行为提出具体的改正建议,帮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八)建立案件回访制度。案件回访适用于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且要求实行全覆盖回访,回访工作一般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并公示后进行。其目的一是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按程序执法、是否存在使用不文明用语或者行为、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情形,二是掌握行政处罚对象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防止违法行为的反复发生,并督促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九)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是对现有监督方式的补充和完善,通过从各行业领域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进一步拓宽对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监督的渠道,形成层级监督、司法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共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局面,旨在提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公众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三、总体要求

一是要准确把握服务型监管执法的范围。服务型监管执法涵盖了注册登记、审批许可、日常监管、执法办案、检验检测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全环节服务,包含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标准、计量、知识产权、信用、公平竞争、认证认可等市场监管全职能全领域服务。

二是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服务型监管执法是一种执法理念和执法模式的创新,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执法与服务之间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要统筹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既要守好安全底线,又要彰显执法温度。

三是要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可以在州局印发的配套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具体措施,及时总结推广服务型监管执法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服务型监管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