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州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相关科室,湖北特检院恩施分院:

现将《全州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全州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一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 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一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大制度供给力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严格燃气领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和证后监管

1.严格涉及燃气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气瓶制造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等许可审批,层层把关鉴定评审和现场审核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条件开展审批工作,做到依法依规审批。同时对采取承诺换证方式的纳入下一年度证后监监督检查。加强涉及燃气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严格依法按程序予以吊(注)销许可资质证照,对无证经营的依法严厉打击,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2.严禁在已生产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安装转换接头或向购买方提供转换接头,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处理。

3.全面规范充装管理。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充装单位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和报废的;气瓶追溯系统未有效运用,使用未联锁秤、违规使用“口袋码”等游离在追溯系统外的充装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4.切实加强检验检查。对于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执行检验标准、未按规定向信息化系统录入检验信息、翻新报废或超年限等不合格气瓶、检验气瓶时未按照要求更换按GB/T7512-2017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门(液相瓶阀更换符合相关标准的液相专用瓶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检验资质。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涂敷检验机构名称和下次检验日期(无法涂敷的气瓶可用检验标志环代替),并且在电子识读标志对应的数据库中录入检验信息。其他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检验资质。

(二)全面规范压力管道法定检验

配合住建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确保燃气管道应急检尽检,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

(三)开展燃气器具和液化石油气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

1.各县市局要对照《恩施州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将燃气灶具、燃气用软管、调压阀、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热水器、液化石油气等产品纳入重点监管内容。

2.对燃气器具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燃气具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市监办质监函〔2023〕50号)要求,对相关燃气器具销经营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通过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强化重点监管。

3.加强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抽查。各地要加大燃气器 具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建立生产、流通双向追查机制,及时公布全部抽检结果。

4.加强燃气器具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对于燃气器具销售 单位,督促指导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的 区及城乡结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 气灶具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燃气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燃气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燃气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 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 置。销售单位违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动,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四)加强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认证活动检查

充分发挥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的作用,动态掌握本辖区内的认证情况,采取获证组织现场查验、认证活动见证检查、认证证书核查等方式,认真排查辖区内家用燃气器具的获证组织,核查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情况。严厉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机构认证活动不合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市场监管燃气安全领域执法力度

各县市局要认真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执法活动,加大对相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充装单位和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城乡接合部、辖区交叉地带等,严厉打击充装企业充装时违规掺混二甲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气瓶、燃气具及配件等违法行为,并对违法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对涉嫌犯罪案件严格按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局将定期公布燃气行业典型案例,形成高压震慑。

(六)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惩戒

依法将相关燃气领域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开展以水电气领域为重点的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涉企收费行为。

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充装单位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快配置完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切实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岗位职责。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对燃气领域特种设备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督促液化石油气、燃气用灶管阀等生产单位按要求配齐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推进气瓶充装监管智能化建设

加强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运用。全面实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二维码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跟踪追溯管理;完善阳光充装模式,安装远程可遥控高清摄像头,视频数据实时上传网络平台,实现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全天候开放式监管,提升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各县市可以采用统一的气瓶专用颜色标志,更便于阳光充装区分识别。推进气瓶充装安全责任险试点,动员保险公司开发“用户免责”保险新产品,鼓励和支持气瓶充装单位购买气瓶安全责任保险,有效提升企业参与社会救助的能力。

(三)严格落实有关法规标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规

抓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督促企业按标准开展燃气用灶管阀、液化石油气、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建立落实出厂检验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自觉整改“问题环境”,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3年9月底)。各县市根据全国、全省、全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 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建立 工作机制,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

(二)整治攻坚(2023年9月至11月)。各县市要组织燃气

相关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组织安全监察人员和专家对本区域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相关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行政约谈和安全培 训,进一步摸清梳理本区域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监管台账清单。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巩固提升(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整治基础上,用6个月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四)建立机制(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 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球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 认识,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 府关于燃气安全决策部署精神,充分认识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意图和决心。要强化政治敏锐性和执行 力,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以“坐不住、慢不得等不起”的紧迫感,把责任扛在肩上,落实“铁面抓排查、铁拳抓执法、铁心抓整改”,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形成整治合力。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安委会或燃气专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同住建、应急、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各县市市场监管内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三)加强执纪监督。州局将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工作纳入2023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将组织开展督查,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各地要对照任务清单,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推进整治工作的有效落实,要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