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促进“四新经济” 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各科室、所属二级单位:

《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四新经济”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认真落实。

附件: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四新经济”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关于促进“四新经济”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州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以下简称“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着力培育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扶持“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在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环境下健康发展,不断壮大。充分发挥“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在扩内需、稳就业中的支撑作用,全力服务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为恩施州建设“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注入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统筹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引导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2.坚持宽严相济。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同时,为“四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对“四新经济”领域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未触碰安全底线的情况下,给予一定合理“观察包容期”,主要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督导及责令改正等手段,引导规范经营,为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3.坚持服务优先。强化服务意识,引导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实现“创新”与“监管”的统一,形成包容有度、审慎监管的治理格局,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二)明确“四新”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111号)及有关规定准确界定 “四新经济”范围,包括:现代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新型能源活动、节能环保活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9大类。

三、主要措施

(一)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营商环境

1.推行“准营承诺”机制。探索在“一业一证”的基础上推行准营承诺即入制,推行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对申请准营承诺即入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主体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异常经营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纪录的,按照“一单告知、一书承诺、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并审批、一证准营、一次核查”的统一流程办理。

2.继续推进“清减降放”。按照全州《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规范流程》,落实四新经济企业登记“3小时”办结流程,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不见面审批”,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发放材料“一手清”,受理审查“一次清”。

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证照分离”、“一照多址”等改革。开展登记标准化、规范化、网办化,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继续推行“住所信息承诺制”改革。

4.支持企业集群登记。建立新的登记注册模式,为具备独立住所(经营场所)或独立经营条件的微型初创企业等,以同一地址的住所(经营场所)及相关经营条件共享为基础,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办理登记注册。

5.落实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本着降低创业门槛、鼓励创新的原则,落实负面清单之外“非禁即入”,严禁擅自加码增添负面清单内容。

6.支持多元化方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外,允许投资人以技术、专利、商标等方式出资设立登记新兴产业企业,便利创新创业。

7.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四新经济”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妨碍统一市场、限制竞争和不当干预市场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

8.探索实行“包容期”监管。对“四新”经营主体自登记设立之日起,给予 2年包容期。包容期内,强化对“四新”经营主体的政策引导,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醒、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四新”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9.设置“审慎观察期”。在不触碰安全底线的情况下,对“四新经济”企业确认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设置“审慎观察期”,实行建档管理。给予一定的自我纠错期限,采取预警提醒、行政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进行适度、有效监管,指导企业及时自纠自改,为“四新”企业留足发展空间。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0.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为“四新”企业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同时设定不可逾越的监管红线,一旦经营主体触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监管红线情形时,依法实施监管执法。对“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经营主体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实现“无事不扰”;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在不触碰监管“红线”的前提下,实施宽松型监管,给予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经营主体,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

11.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恩施州市场监管领域“四张清单”制度,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从轻、减轻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符合不予强制情形的,依法不予采取强制措施。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罚款事项取消后,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12.规范抽查检查事项。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对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监管成本的最优化、对经营主体干扰的最小化。

13.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4.强化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实现“能修尽修”,鼓励和帮扶失信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自觉开展信用修复,重塑良好信用。

(三)构建风险管控体系

15.严守监管执法底线。对“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守监管执法底线。一旦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6.加强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强化开放包容与防控风险并重的意识,充分认识“四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不成熟、不完善等特点,对监管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科学研判,通过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四新经济”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要深刻认识对“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意义,关注经营主体的合理需求,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探索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法治公平、透明宽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按照包容审慎原则,紧紧守住监管“红线”。密切关注新经济模式发展态势,及时给予行政指导,切实提高企业自律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包容审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密切关注新兴产业发展态势,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注重总结提炼,提高对“四新经济”经营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能力。

(四)积极宣传引导。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注重收集包容审慎监管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实践效果,通过政府网站、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得到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