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柔性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认真落实。
附件: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的精神,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方式,充分发挥柔性执法的作用,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州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和完善执法方式,不断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在执法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对恩施州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工作的满意度。
二、定义及工作目标
(一)定义。柔性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监管执法中,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适时灵活地采取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公示、行政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从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行为。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行政柔性执法,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让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执法全过程。进一步通过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市场监管领域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努力通过教育引导方式,树立部门良好执法形象,形成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柔性执法应符合法定职责,不得违背法律精神、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柔性执法。实施时应从市场监管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二)公开高效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都应当依法公开,并做好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使执法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柔性执法的实施程序应当简明高效,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做到便民利民。
(三)过罚相当原则。要正确处理柔性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找准公正严明执法和保障主体权益之间的平衡点,切实做到过罚相当,善于运用劝导提醒、警示告诫等柔性措施,以文明柔性的执法方式实现刚性执法的目的。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合力,加强业务监管与综合执法的协调配合,既重视行政监管中柔性执法的运用,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对拒不改正或再犯的违法当事人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四、具体内容
(一)适用范围
对不触碰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性经营行为,均可实施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贯穿于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执法活动,包括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产品监督抽查、双随机检查、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需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理等。各业务机构也可根据其工作特点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确定不同时间阶段的监管内容和执法重点。
(二)工作方法
推行柔性执法,应当积极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方法:
1.行政辅导。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法律宣传、咨询解答、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市场监管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服务,可制发《行政辅导记录》。
2.行政建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引导督促其合法经营,采取书面告知的可制发《行政建议书》。
3.行政提示。是指通过提醒、通知等方式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市场监管相关事项进行提示,采取书面告知的可制发《行政提示书》。
4.行政告诫。行政告诫是指通过规劝、说服等方式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劝诫或者告诫,劝导其守法经营,采取书面告知的可制发《行政告诫书》。
5.行政约谈。是指对行政相对人内部制度缺失,出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能影响其合法经营的,可采取约见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的方式,督促其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对其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合规经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采取书面告知的可制发《行政约谈书》。行政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
6.行政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行政公示主要适用于产品质量抽查结果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审批信息等。
7.行政回访。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出柔性执法或行政处罚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跟踪回访,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行政回访主要适用于:①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和涉案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切实纠正;②业务监管机构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对发现的不合格监管事项,需要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按限定的整改期限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情况。
(三)柔性执法与行政处罚的配合与衔接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机构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需要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行为的,按规定制作相关柔性执法文书;对现场发现应当立案处罚的案件线索移交办案机构立案查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按照业务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和专项执法安排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参照恩施州市场监管领域“四张清单”和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查处;对业务机构移交的涉嫌立案处罚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回复业务机构;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多次重复违法等情形,可能涉及吊销相关证照的,需要业务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行为的,应及时告知业务监管机构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柔性执法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各县市局要充分认识在市场监管中实行柔性执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将柔性执法与贯彻《行政处罚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结合,使柔性执法成为改进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新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二)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柔性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业务机构负责柔性执法工作的实施,梳理细化本业务领域的各项柔性执法工作内容,总结本业务领域柔性执法的做法,落实柔性执法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做好对对口业务领域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柔性执法的工作要求纳入和分解到年度工作目标,强化对柔性执法的过程监督、考核和风险防控,提升柔性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要及时总结实施柔性执法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解决反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以柔性执法为抓手实现市场监管执法方式的转变,提升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局要加强对实施柔性执法工作的宣传报道,结合执法实践,准确理解各种柔性执法方式的适用情形,以更加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的执法方式方法,让守法、文明理念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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