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已经州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州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行为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切实促进文明、公正、规范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公示后,对受到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包括了解违法行为是否停止,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当事人是否需要行政指导等内容。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遵循客观公正、有异必访、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范围为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达到100%全覆盖。下列案件属于重点回访案件:
(一)符合听证情形的案件;
(二)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曝光的案件;
(三)当事人投诉、举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
(四)经过复议、诉讼程序,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的案件;
(五)其他有较大影响,有必要回访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整改到位;
(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为是否规范;
(三)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全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请求是否明确答复;
(四)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的情形;
(五)征求当事人对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行政指导等。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可以采取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组织座谈、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办案机构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回访人员由案件所涉业务领域相关科(股)室和办案机构除案件承办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组成。回访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每年度按照20%的比例对案件回访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回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回访案件的承办人;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回访公正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并公示后进行,并建立回访案件登记台账。
第十条回访人员要认真听取回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当事人仅对处罚结果有意见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经解释说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应告知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
回访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注明回访时间、回访人、回访对象、所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等,并由回访对象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回访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回访登记台账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回访案件数的10%。重点抽查回访人员反映的可能存在执法过错、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形式进行回访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回访人员对案件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经核实属实的,按相关程序的规定要求案件承办机构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严重执法过错、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
当事人:
回访接待人:
回访人员:
回访方式: 回访时间:
回访地点: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
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为,现对案件办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如下:
1.违法行为是否停止 □是 □否
2.是否存在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等问题 □是 □否
3.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有 □否
4.有无过罚不当、滥用裁量权行为 □有 □否
5.执法人员是否廉洁办案 □是 □否
6.对相关法律内容是否已经了解 □是 □否
7.对执法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8.是否需要提供行政辅导、行政建议等行政指导意见?
当事人确认: (手写:以上记录我已确认,与我所说一致)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